《承諾書》有法律效力嗎?基本的裁判思路是:《承諾書》是承諾人真實的意思表示,如果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法定的效力瑕疵,應為合法有效。
有人主張其醉酒后簽署的《承諾書》并非其本人真實意思表示。那醉酒簽署的《承諾書》有法律效力嗎?最高法院認為即使系酒后行為也不能因此而否定《承諾書》的效力。
裁判要旨:借款人對借條的真實性和內容沒有異議,只是辯解稱是其在醉酒狀態(tài)下所寫,該理由沒有法律上的意義。醉酒不能成為行為人免除民事責任或否定真實意思表示的理由,借條載明的債權債務關系合法有效。
相關法律規(guī)定
《民法通則》
第五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;
(二)意思表示真實;
(三)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。
《合同法》
第二百一十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,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。
該案之后相關領域的最新司法解釋: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(guī)定(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)》
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(jù)借據(jù)、收據(jù)、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,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,被告應當對其主張?zhí)峁┳C據(jù)證明。被告提供相應證據(jù)證明其主張后,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。
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(fā)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,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、款項交付、當事人的經濟能力、當?shù)鼗蛘弋斒氯酥g的交易方式、交易習慣、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,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(fā)生。
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(fā)現(xiàn)有下列情形,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(fā)生的原因、時間、地點、款項來源、交付方式、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、經濟狀況等事實,綜合判斷是否屬于虛假民事訴訟:
(一)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;
(二)出借人起訴所依據(jù)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;
(三)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;
(四)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;
(五)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,委托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后矛盾;
(六)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(fā)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;
(七)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、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(jù)的異議;
(八)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;
(九)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;
(十)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。